奇案分析:误把活人当作尸体奸淫,构成强奸罪吗?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案情是如何(以下所述取材于真实案例):
甲乃一名窃贼,在一个月黑风狂的夜晚,他通过窗户悄无声息地潜入了乙的住所,意图进行盗窃。恰巧,乙在沉睡中苏醒,准备前往厨房寻找零食,却意外发现了正在暗中行窃的甲。甲见状,立刻将乙推倒在地,并用双手紧紧捂住乙的口鼻,但乙并未就此屈服,而是奋力反抗。甲随即用另一只手紧紧掐住乙的咽喉,直至乙失去反抗能力(实际上乙只是被掐得昏迷不醒)。甲察觉到乙不再进行抵抗,误以为乙已经失去了生命迹象,于是点亮了手电筒对乙进行观察。然而,他发现乙依然保持着绝世容颜,随即萌生了邪恶的念头,与实际上并未死亡的乙发生了性行为。
抛开甲擅自侵入他人住宅企图盗窃的事实,本案的争论核心在于行为人误判自己侵犯的是一具尸体,而实际上遭遇的是一位活生生的个体,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甲构成强奸罪?
案件分析:
首先我们要解析一下强奸罪行为的构成:
强奸罪的实施者(亦即与受害者实际发生性接触的个体):年龄需满14周岁的男性。
2.强奸罪的客观对象:妇女(不包括尸体)
在强奸罪案件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即他们明确知道对方为活着的女性,且容易通过不同手段压制女性的反抗,进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违背女性的意愿,对女性施加压力使其无法反抗,进而与女性进行性行为。
在刑法对犯罪进行判定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到强奸罪的判定上,即意味着若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与实际行为不相符,这将对是否构成强奸罪作出判断产生直接影响。
在本案中,甲误以为乙已死亡而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然而,实际上乙并未死亡,反而遭受了甲的奸淫。甲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这直接排除了甲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甲的行为与强奸罪无关,亦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
即便退一步考虑,甲的举动也不应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此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者需在主观上明确意识到乙是存活的。
那么,甲奸淫乙的行为还能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观点坚持认为,尽管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却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不论既遂还是未遂)。然而,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士指出,这种认定显然是主观与客观条件又一次出现不匹配的情况:侮辱尸体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意识到乙是尸体,在客观上则要求乙必须已经死亡。然而,实际情况是乙仍然存活,这再次体现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不一致。因此,甲的行为并不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但这样,不就是让甲逍遥法外了吗?
在实际情况中,关于甲的行为,人们又作出了这样的评价,即认为甲的行为已满足侮辱尸体罪的既遂条件。对此,笔者持较为认同的看法(此观点源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鹏所开设的公众号“跟方老师学刑法”)。
“尸体”指的是一个缺乏意识和精神存在的单纯身体形态,而将“尸体”与精神和意识相结合,便构成了“活人”这一概念。值得注意的是,活人与尸体并非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相反,活人这一概念是包含着尸体的。
进一步推广,对活人进行奸淫即是同时亵渎其肉体与精神,而仅对尸体进行奸淫则仅限于对肉体进行侵犯。甲主观上仅认识到对尸体一部分的奸淫,实际上也仅是对乙尸体的一部分进行了侵犯,并未涉及乙的精神部分,这恰恰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基于此,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之间存在着包含关系;在主观与客观层面,甲均对尸体实施了强奸行为;尽管如此,甲的行为依旧构成了侮辱尸体罪,并且已经达到了既遂状态。
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综上,对甲的罪名以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既遂,数罪并罚
结语
该处理结果,在笔者看来,既契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又兼顾了社会常理,因而该判决不仅满足了被害人的期待,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