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强化低收入群体动态监管并实施分层次社会救助工作的建议》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便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民发〔2012〕2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告》》(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完善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相关事宜予以通告: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辽宁省户籍的下列人员,符合减免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4.特困人员;
5.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
6.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7.人体器官捐献者。
二、免费项目
取消五项基本殡葬服务的费用支出,具体费用明细需依照《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执行。
2.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
3.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
骨灰若选择安葬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经营性公墓,将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及减免措施,而这些优惠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则由各个城市自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三、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提供的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及骨灰存放费用进行补偿,补偿流程依照《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包括:
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身份无法核实的无名(主)遗体相关费用补贴,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划拨;
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家庭成员、面临刚性支出难题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相关对象,其费用补贴将由同级别的财政部门独立拨付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四、办理程序
取消基本殡葬服务及骨灰存放的收费,依照《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骨灰被安置于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国办经营性公墓,需经过县及县以上民政部门以及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的审核与认定。若审查结果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国办经营性公墓的运营单位将在结算环节对相关费用进行全额或部分减免。至于具体的办理流程,则由各市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
五、有关要求
各殡仪馆、公益性质的公墓(包括骨灰堂)以及国有经营性公墓,需在服务大厅或显眼处公开惠民殡葬服务的具体政策和办理步骤,以便群众顺利办理相关事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应遵循一站式服务和即时办理的服务理念,合理规划办理流程和工作程序,严格禁止要求减免对象家属在报销前先行支付费用;在为免费对象进行遗体火化时,殡仪馆应一视同仁,提供与普通服务对象相同的火化设备,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各级民政机构应秉持对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执行政策,将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至民众内心;需采取多样化方式,迅速向公众公布及推广殡葬福利政策,并对本地殡葬服务机构的便民服务及费用减免措施进行监督和指导;此外,还需与政法、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政策顺利对接,严格审查,保障政策准确无误地有效实施。
各市需遵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29号)中的规定,增强惠民、便民、利民的殡葬政策创新力度,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拓展政策覆盖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升服务标准,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享受减免待遇的范围扩大至那些尚未获得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同时尝试设立针对农村集中安葬的奖励措施、以及节约土地和生态环保的安葬奖补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始,《辽民发〔2015〕14号》文件所规定的《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亦即行作废。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