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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分配规则解析|BRTV民法典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11 19 浏览: 55

生老病死, 是任谁都没办法抗拒的自然规律, 人一旦离世那么继承问题就会跟着出现, 有时甚至会致使亲人之间产生矛盾隔阂。生前有单位的职工, 在死亡之后通常会得到一笔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以及丧葬费。有的人在生前也于自己的遗嘱里做了处理, 那么这两笔费用究竟是不是遗产呢? 能够依着遗嘱去继承吗?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 特意邀请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张虹雨, 还邀请了中央民族大学的教授雷明光, 一起去探讨关于《民法典》当中抚恤金、丧葬费的相关问题。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14日, 老王在女儿王某凤家, 以自杀割腕的方式, 在经过这种令人伤痛震惊之举后, 致使自己创伤失血性休克, 最终死亡, 老王生前身为退休教师, 他有5个子女, 其中老大、老二、老三全都是儿子, 而老四、老五则是女儿, 死后他获得了5000元丧葬补助费 , 抚恤金 , 此款项一开始是由女儿王某凤持有的。

2018年5月17日, 老王书写了《遗嘱》 , 这份遗嘱载明, 本人老王出生于1934年某月某日 , 他一共有三儿二女。因为老王腿行动不便 , 自2014年4月16日起 , 他就一直住在大女儿家 , 大女儿天天忙前忙后 , 对他的吃住照顾得无微不至 , 而其他儿女对轮班照顾他都不同意。所以老王特立此遗嘱 , 表明他对自己财产在去世后的处理意见 , 他去世后国家给他的一次性补贴款全部留给大女儿王某凤所有 , 其他儿女没有领取资格。立遗人: 老王 , 日期为2018.5.17日。见证人:程某,张某。”

王某凤觉得老人退休之后始终是跟自己一块儿生活着, 不管是从现实里对老人的照料来看, 还是从老人遗嘱所体现出的内容而言, 六原告都没有权利去要求分割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对于这样的一种说法其余的儿女不认可, 他们觉得老王自杀跟王某凤没能用心赡养老人有关系, 老人的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应该按照份额来平均分割, 各方争执不停, 难分高下。去世的是老三, 在起诉以前就离世了, 于是作为继承人的是他的妻子以及两个孩子, 和老大、老二、老五, 总共六个人一同起诉了老四王某凤, 诉求是将老人去世之后单位所给的死亡抚恤金以及丧葬费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

平谷法院审理后得出这样的看法,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遗产指的是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 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说, 自然人死亡的那个时间, 是用来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以及丧葬费是在死亡之后才产生的, 并非是自然人在死亡的时候所遗留下来的, 故而不是遗产, 不适用遗嘱继承。在这个案子当中, 老王存在多个子女, 然而其始终是和王某凤一同生活着, 六位原告宣称老王进行割腕自杀且导致失去生命是基于无法忍受王某凤的那种冷漠以及精神方面的折磨, 不过就该项宣称而言, 并没有提交一丁点儿的证据去证实, 同时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表明其各自都充分尽到了赡养的责任义务。鉴于老年人不但需要物质层面的生活保障, 而且还具备情感方面的需求, 也就是需要精神赡养。王某凤身为和老人在一起直接生活的那一方, 于情感上必然和老人更为亲近, 并且比起其他的子女付出得更多, 所以对于被告王某凤应该给予更多份额的分配。对于其他的子女, 则应当平均分配。

法官释法

01

问: 由于持有一份遗嘱, 王某凤觉得老王的抚恤金以及丧葬费不需要跟其他兄妹进行分配, 鉴于她觉得这属于遗产, 那么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够算作遗产的一部分吗?

A: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存在着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这类遗产不能被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用来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 抚恤金以及丧葬费是在死亡之后才产生的, 并非自然人在死亡那一刻所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 所以它们不是遗产,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02

Q:抚恤金和丧葬费具体是什么性质呢?

A: 丧葬费是针对死者近亲属, 在处理死者丧葬事务之际所产生的相关花费, 通常涵盖运尸费, 火化费, 告别仪式费, 购买骨灰盒费, 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予的丧葬费, 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援助, 旨在解决死者家属于殡葬花销时所遭遇的实际难题。

死亡抚恤金乃是公民所在单位, 于公民死亡之后, 依据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者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它具备一定精神抚慰方面的意义, 是用来优抚以及救济死者近亲属的, 并且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以及看护责任的那一方, 应当给予更多份额。

03

Q:丧葬费、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A: 丧葬费, 乃是处理死者丧葬事务之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故而通常情形下, 这笔费用理应被用于处理丧葬事宜, 要是存在某些近亲属支付了丧葬费这种情况, 那么其处理原则便是谁付出谁享有, 倘若丧葬费还有剩余, 同样得拿出来予以分配。

死亡抚恤金并非遗产, 不可按照照遗嘱继承那般去处理, 不过通常会参照法定继承里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来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通常应当是均等的。然而存在四种特殊情形: 其一, 对生活有着特殊困难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在分配继承之时, 应当给予照顾。其二,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3、具有扶养能力并且具备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要是不尽相应扶养义务, 那么在分配遗产之际, 应当不进行分配或者少进行分配。4、要是继承人相互协商并达成同意, 同样能够不按照均等的方式来进行分配。

所以, 在实践当中, 法院通常是以均等分割当作原则, 然而与此同时, 还会全面考量各分配对象跟死者的亲密程度, 对死者所履行的扶养或者赡养义务, 生活能力, 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形, 用以保证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为公平、合理, 并且不违反抚恤金发放的目的以及初衷。

04

Q:本案为什么对被告进行了多分?理由是什么?

A, 在这个案子当中, 老王存在着多个子女, 按照常理来讲, 应当依据均等的原则去进行分割, 然而, 一方面, 从2014年起, 老人就持续和被告共同生活, 是被告直接予以照顾, 能够认定被告对于老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符合能够多分的情形。另一方面, 众多原告尽管尽义务相对较少, 可是也不能认定原告属于有赡养能力以及赡养条件却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 所以也不能剥夺他们分割的权利。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 赡养并非仅仅局限于物质方面, 它还涵盖着精神层面的陪伴以及照顾呢 , 老年人不但需要物质生活得以保障, 而且也存在情感需求, 是需要精神赡养的。在这个案件当中, 老王拥有自己的退休金, 其物质生活照理来说应该是比较具备保障的呀 , 然而却更加需要精神层面的陪伴以及照顾。所以呀 , 为了弘扬尊敬老人这个传统美德 , 从而让老年人能够有所依靠 , 有所赡养 , 法院判定对被告进行多分。

05

Q: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什么?

A, 首先呢, 老人得有订立遗嘱的意识, 在生前就得对财产分配进行规划;其次, 得在身体状况良好、意识清晰的情形下订立遗嘱;第三, 在形式方面要契合遗嘱规定的要件, 要区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因其形式要件有差异, 尽可能在订立遗嘱同步进行录像;第四, 于内容上要清晰写明遗产的具体状况, 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予以处分, 遗产内容应尽量全面, 如果并非均等分配, 尽量阐述如此分割的缘由, 比如是不是多尽了赡养义务或者未履行赡养义务, 因为要是遗嘱效力存在问题或者有尚未进行处分的遗产的状况下, 有可能适用法定继承, 那就需要考量子女尽赡养义务的程度, 而在此方面通常举证难度较大, 所以遗嘱中要是写明了这也是法院认定的一项依据。

此外, 为防止订立遗嘱之后, 子女相互之间出现矛盾以及隔阂, 人们能够自行先将遗嘱保管妥当;或者委托亲属来予以保管, 该亲属需与自身不存在利害关联, 于恰当的时刻再去公布, 如此一来具备更高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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